中國核電網訊:由于立法不明確,芬蘭目前核設施的運行環境發生變化以及預期的發展(包括實施小型模塊化反應堆和批量生產的核設施項目)無法完成,因此需要建立工作組對芬蘭核能行業進行全面的立法改革。

該工作組表示,減少排放和應對氣候變化已成為能源和氣候政策的主要目標這一事實為改革提供了支持。涵蓋核設施生命周期的許可證制度存在“改進的空間”。在許可過程開始時,應從總體上處理事務,并在稍后階段進行詳細處理。工作組表示,通過事先批準,可以更輕松地預計各種許可事項的結果,應減少重疊的過程。該工作組還呼吁改革核設施退役的許可程序。
外交部去年10月任命了工作組,以審查修改該國《核能法》的必要性。該小組于8月27日向經濟事務大臣米卡·林蒂拉(MikaLintilä)提交了最后報告。
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的統計數據,芬蘭擁有四座商用核反應堆,2019年這些反應堆提供了約34%的發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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