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發布《2020年核安全評論》,介紹了2019年全球趨勢和IAEA開展的活動,以及IAEA準備在2020年及以后開展的旨在加強核安全、輻射安全、運輸安全和廢物安全的優先事項。

執 行 摘 要
1. 《2020年核安全評論》反映2019年全球趨勢和原子能機構在2019年開展的活動。它表明,2019年全球核能界繼續在改進全球核安全方面取得穩步進展。它還列出原子能機構確定的2020年及以后時期加強核安全、輻射安全、運輸安全和廢物安全以及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優先事項。
2. “執行摘要”概述本報告所述期間涉及的選定重大核安全問題和趨勢。“執行摘要”的末尾還提供了原子能機構的優先事項一覽表。
3. 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工作的重點仍然是修訂現有標準,而不是制定新標準。修訂“安全要求”出版物以納入從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汲取的教訓的工作業已完成,目前的重點繼續是修訂相關“安全導則”。
4. 《核安全公約》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聯合公約)締約方數量繼續增加。《核安全公約》第八次審議會議和“聯合公約”第四次特別會議的籌備工作正在進行。2019年11月荷蘭海牙“有效核和輻射監管體系:共同努力加強合作”國際會議強調了監管機構能力建設的重要性,以使其能夠響應核電、醫療、研究與發展及其他核技術與輻射技術應用領域的新興和創新技術。
5. 成員國對原子能機構同行評審和咨詢服務的請求數量依然居高不下,在所有安全領域開展了60次工作組訪問。2019年開展的綜合監管評審服務后續工作組訪問突出表明,成員國繼續致力于加強國家法律和政府基礎結構。原子能機構同行評審工作組訪問報告繼續包含有關安全領導和管理及安全文化的建議。越來越多的成員國請求在制定安全領導和管理計劃以及開展監管機構安全文化自評定方面提供援助。
6. 在能力建設領域,成員國繼續在建立核安全、輻射安全、運輸安全和廢物安全教育和培訓國家戰略方面取得進展。成員國繼續表示需要原子能機構在能力建設方面提供支助,其中應考慮《制定國家輻射安全、運輸安全和廢物安全教育和培訓戰略的方法》(《安全報告叢書》第93號)所述的制定和發展國家教育和培訓戰略問題。啟動新核電計劃的成員國繼續請求原子能機構在許多與安全有關的領域提供教育和培訓方面的支助。雖然成員國在按照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建立和加強核與輻射安全基礎結構方面不斷取得進展,但仍有改進的余地。
7. 密封放射源在醫學、工業、農業和研究中使用的增加導致越來越需要對源的控制和棄用密封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作出適當安排。放射源在成員國使用的增加也越來越需要進行監管性監督,包括對國內和國際運輸。越來越多的成員國表達了對《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為準則》及其補充性《放射源的進口和出口導則》和《棄用放射源管理導則》的政治承諾。
8. 新的和先進的癌癥防治應用(包括放射治療技術和程序)越來越多地用于治療癌癥。電離輻射醫療使用過程中意外輻射照射不斷發生,需要進一步增強安全措施。放射腫瘤學安全報告和學習系統(SAFRON)包括一個針對衛生專業人員的培訓模塊,目的是減少意外輻射照射。利用電離輻射的診斷成像程序的更容易獲取,使得需要更好地認識醫療照射正當性以及防護和安全最優化的重要性,以保護患者免于電離輻射相關風險。
9. 全世界核退役項目數量的大幅增長加大了對原子能機構在建立和加強退役規劃和執行能力方面提供援助的需求。對全面和高級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請求日益增加。因此,成員國已要求原子能機構編寫培訓材料,并支持有關設施退役具體安全方面的培訓。
10. 鈾生產項目的監管基礎結構發展仍然是一些成員國的一個重要主題。在管理涉及天然存在的放射性物質的活動方面,許多成員國正面臨著各種挑戰。請求原子能機構在建立鈾生產和天然存在的放射性物質殘留物管理的監管和安全基礎結構方面提供援助的情況不斷增加。成員國現在越來越認識到住宅和工作場所氡照射以及非應急狀況下食品和飲用水消費所接受的輻射劑量的影響。
11. 成員國繼續發展和實施處置設施,作為放射性廢物的安全長期管理解決方案。就高放廢物和被視為廢物時的乏燃料而言,若干成員國正在地質處置活動方面取得進展。原子能機構繼續通過制定安全標準和導則以及組織作為長期管理解決方案的放射性廢物安全處置相關國際項目的方式向成員國提供支助。認識到處置問題的重要性,2019年7月,國際核安全組(核安全組)主席在其致總干事的年度信函中敦促成員國的決策者就“永久處理積累的乏燃料和高放廢物的必要性”采取行動。
12. 若干成員國致力于發展用于棄用密封放射源長期管理的鉆孔處置解決方案、監管和基礎設施支持系統、硬件和設備以及過程和程序。許多其他成員國有興趣探討這一概念,例如,它們通過向旨在開發棄用密封放射源和少量中低放廢物鉆孔處置框架的協調研究項目提出的建議就表明了這一點。
13. 在環境保護領域,人們對前瞻性和追溯性評定對公眾和非人類生物群的放射性影響的方法越來越感興趣。人們也越來越關注對過去不受監管的實踐和活動所致放射性污染的場址和區域進行治理。請求協助查明受污染場址和為治理工作提供支助的情況日益增多。
14. 許多核電廠營運組織在2019年繼續展現良好的安全實績,原子能機構向所有成員國提供了運行安全評審組工作訪問期間注意到的良好實踐實例。不過,原子能機構也繼續確定有關以下方面的各項建議:加強安全領導和管理;開展安全運行;加強持續改進;優化維護活動;改進對重大電廠安全改造的評定;加強事故管理和現場應急準備和響應;以及制定、通報和落實管理預期。為協助營運組織改進實績,原子能機構向成員國提供講習班和定制的培訓活動,并在評審工作組后續訪問期間確認在解決問題方面取得的進展。
15. 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提供原則、要求和導則,以支持實施合理可行的安全改進措施,如按照現行安全標準對核電廠進行定期安全評審,以確定進一步加強核電廠安全的途徑,原子能機構因此將繼續促進信息交流并將編寫有關出版物,重點是鞏固共享經驗和總結實際例子。此外,原子能機構還制定了以綜合方式處理多機組場址安全問題的實用方法。
16. 世界上越來越多的核動力堆制定了處理老化管理和長期運行問題的計劃。成員國使用不同的戰略和方法來確保運行安全。安全評審主要側重于物理老化管理,可能并不系統地考慮其他因素,如定期安全評審中考慮的因素,以確定性地證明維持和加強電廠安全的安排始終是充分的。在老化管理評審的執行方面以及現有工作與老化管理計劃之間的協調方面仍有改進的余地。支持長期運行的人力資源政策和戰略也可受益于進一步發展,包括強化的知識管理和知識代際傳承。
17. 成員國仍表示關注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所致場址和設計安全及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方面的教訓。成員國突出強調了明確、全面、充分設計的事故管理規定的重要性,這些規定要能夠幫助解決營運者和決策者在處理嚴重事故時可能面臨的難題。最近在成員國進行的許多研究與發展工作側重于從嚴重事故現象和新穎設計特點的角度證明核電廠的安全性。
18. 越來越多的成員國表示了對中小型反應堆或模塊堆的興趣,開始使用中小型反應堆或模塊堆技術的成員國對有關許可證審批和安全問題的講習班和專家工作組訪問的請求也相應增加。目前有50多個中小型反應堆或模塊堆設計處于不同的設計和發展階段,若干概念已接近部署。一個移動式核電廠的容器已完成制造,其兩個反應堆已投入運行并與電網連接。為更好地協調關鍵的相關安全方面的國際努力,原子能機構繼續支持小型模塊堆監管機構論壇,以確定并加深了解小型模塊堆未來監管和許可證審批討論中可能出現的關鍵監管挑戰。
19. 許多成員國正在規劃或實施改造和翻新項目,以解決研究堆結構、系統和部件老化問題。還規劃或在許多設施實施實物保護系統項目。在規劃和實施這些項目時,成員國顯然已增強了對安全和核安保之間接口的認識,并加強了對這種接口的管理。許多成員國還在規劃或實施建立首座研究堆或新研究堆的項目,其目的是建設啟動核電計劃的能力和(或)進行研究與發展以支持醫用放射性同位素生產計劃等行業和國家計劃的能力。
20. 有28個成員國正在考慮或規劃新的核電計劃。這些成員國中有四個已開始建造其首座核電廠,有兩個預計將于2020年調試其首臺機組。核電廠計劃早期階段的一個優先事項是建立一個促進安全的有效法律和政府框架,包括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原子能機構對啟動核電成員國進行了五次工作組訪問,以便通過監管合作論壇協調支助活動計劃。
21. 2019年10月在維也納舉行的氣候變化與核電作用國際會議突出強調了在核電廠整個壽期期間實施符合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和核安保導則的高水平安全和安保對為和平目的尋求核電的所有國家的極端重要性。避免自滿是維持高水平安全和核安保的關鍵。
22. 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應急通訊仍然是成員國的一個優先事項。2019年,原子能機構從主管當局處得知或通過地震警報或媒體報道獲悉發生245起涉及或懷疑涉及核或放射性設施或活動的事件。這一數字仍然很大,與近年來的趨勢是一致的。秘書處和成員國在舉辦關于通知、報告和請求援助的講習班和培訓方面的持續努力促進了過去幾年記錄在案的事件數量增加。2019年,原子能機構收到了來自官方聯絡點的五項索取事件信息的請求。正在執行的一個關于確定中小型反應堆或模塊堆應急規劃區的協調研究項目和以下兩個新協調研究項目表現了對應急準備和響應相關研究日益增加的興趣:一個涉及2019年啟動的劑量預測,另一個涉及將于2020年啟動的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公眾溝通。
23. 成員國正越來越多地支持不斷審查和更新通知、報告和援助安排,方式是就業務手冊的內容以及執行這種安排所使用的原子能機構網絡系統和工具的最新發展提供反饋。
24. 成員國正越來越多地請求在加強國家和地區應急準備安排方面提供技術援助和咨詢。許多請求涉及在實施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叢書》第GSR Part 7號規定要求方面的援助和咨詢需求,包括請求制定新的“安全導則”、修訂現有“安全導則”以及進行培訓和演習。將第GSR Part 7號和“安全導則”《終止核或輻射應急的安排》(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叢書》第GSG-11號)用于制定國家應急響應安排的成員國日益增多。成員國對以第GSR Part 7號的要求為基礎統一各國應急準備和響應安排表現出日益濃厚的興趣。
25. 原子能機構舉辦了40次地區和跨地區一級以及15次國家一級的應急準備和響應培訓活動,共有來自133個成員國的1368名參加者參加。共舉辦了10次 ConvEx2a-f演習,并于2019年10月試辦了第一次ConvEx-2g演習。事件和應急信息交流統一系統(應急統一系統)演習網站用于成員國演習的情況仍保持很高水平。
26. 成員國強調了安全和安保接口及其協調的重要性,同時認識到處理核安全和核安保的活動是有所差異的,并鼓勵秘書處推動協調進程,以解決所有設施和活動的安全和安保接口問題。由各安全標準分委員會和核安保導則委員會的代表組成的接口小組對所建議的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中的七本進行了審查,以確定任何安全和安保接口。接口小組成文記錄了這些接口的性質,并將其發交相應的分委員會進行進一步審查和核準。這一年,核安保導則委員會審查了15本被確定與安保具有接口的安全標準草案,相關安全標準分委員會審查了一本與安全具有接口的原子能機構《核安保叢書》出版物草案。核安全組和核安保咨詢組也強調了安全和安保接口的重要性。目前,兩個組正在合作編寫一本聯合出版物。
27. 成員國繼續重視在國家一級和全球一級建立有效和協調一致的核責任機制,以確保迅速、適當和非歧視性地賠償因核事故或核事件對人員、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害。成員國繼續請求原子能機構協助成員國致力于遵守國際核責任公約,同時考慮原子能機構國際核責任問題專家組(核責任專家組)響應原子能機構“核安全行動計劃”通過的關于如何促進落實全球核責任制度的建議。
28. 原子能機構在2020年及以后時期加強核安全、輻射安全、運輸安全和廢物安全及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優先事項:
·繼續利用從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和其他相關來源汲取的經驗教訓加強其安全標準;
·通過除其他外,特別是加強同行評審和咨詢服務及相關自評定工具協助適用其安全標準;
·促進普遍遵守《核安全公約》和“聯合公約”,并除其他外,特別通過在地區一級組織講習班和通過與成員國的雙邊活動,支持兩公約的有效執行;
·通過從國際會議、同行評審、咨詢工作組訪問、知識網絡以及相關會議和講習班確定經驗教訓,協助成員國加強其監管有效性;
·協助成員國加強核設施和核活動的安全領導和管理;
·協助成員國努力培育和保持強有力的安全文化;
·協助成員國加強在計劃照射情況和現存照射情況下以及在應急期間向公眾通報輻射危險的程序;
·協助成員國實施能力建設計劃,包括核安全、輻射安全、運輸安全和廢物安全以及應急準備和響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協助成員國發展在相關技術領域的專門知識;
·協助成員國在已確定需要進一步開展工作的安全研究和發展領域進行的努力,并將促進有關成果交流;
·協助成員國適用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特別是“國際基本安全標準”(第GSRPart 3號)進行能源生產、研究及放射性核素的醫療和工業使用等應用中人員和環境的輻射防護;
·通過導則文件、同行評審、咨詢服務、培訓班和講習班協助成員國對放射源進行“從搖籃到墳墓”的管理;
·促進《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為準則》及其補充性《放射源的進口和出口導則》和《棄用放射源管理導則》的有效適用,并促進經驗交流;
·協助成員國建設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能力;
·協助成員國制定和實施放射性廢物和乏燃料安全管理的國家政策和戰略,包括廢密封放射源的處置、高放廢物和被視為廢物時乏燃料的地質處置,以及退役戰略和計劃的制定;
·推廣和促進共享在處理污染區(包括事故后情況和鈾遺留場址)治理方面取得的經驗;
·協助成員國實施和改進核裝置老化管理計劃和安全長期運行計劃;
·促進核電廠運行經驗交流并向成員國提供援助,以支持其進行實施現有核電廠安全升級的準備工作;
·協助成員國適用與核裝置安全評價有關的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如選址、設計、調試和運行要求,包括長期運行;
·為成員國提供論壇,共享在努力加強嚴重事故管理導則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并進一步編寫該領域的技術文件;
·協助成員國開展有關中小型反應堆或模塊堆的活動,特別是協助其努力制定安全要求、建設設計安全和安全評定能力以及共享良好實踐;
·向成員國提供援助,以支持其通過適用原子能機構相關“安全要求”準備實施研究堆安全評定導致的安全升級、進行研究設施老化管理、強化監管性監督以及加強《研究堆安全行為準則》的適用,并繼續促進運行經驗交流;
·向成員國提供援助,支持其準備實施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再評定所確定的安全升級,并繼續支持成員國加強監管性監督;
·協助成員國發展促進新核電計劃的安全基礎結構;
·協助成員國發展促進新研究堆計劃的安全基礎結構;
·進一步制定并支持成員國執行在核或輻射事件或緊急情況下通知、報告和援助的業務安排;
·協助成員國實施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叢書》第GSR Part 7號,并制定相關的“安全導則”,作為統一應急準備和響應安排的一個主要參考;
·繼續實施旨在測試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國際一級積極演習計劃,并支持國家應急準備和響應演習計劃;
·確保安全標準和核安保導則在適當時考慮對安全和安保兩方面的影響,同時認識到涉及核安全和核安保的活動有所不同;
·繼續促進建立全球核責任制度,并協助成員國努力遵守和執行國際核責任文書,同時考慮國際核責任問題專家組2012年通過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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