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福島核事故發生時居住在福島縣及鄰近的宮城、茨城和栃木3縣受災的約3650人狀告東京電力公司要求賠償等的訴訟二審判決,仙臺高等法院(審判長:上田哲)9月30日勒令日本政府與東電向3550名原告賠償合計約10.1億日元(約合人民幣6527萬元)。救濟范圍較福島地方法院一審勒令向約2900人賠償總計約5億日元進一步擴大。

這是全國約30起集體訴訟中首次有高院對政府的責任作出裁決,可能會對各地持續的訴訟造成影響。
與一審時相同,仙臺高院的審判中爭論點仍然是能否預見超出核電站用地高度的海嘯、對策工程能否預防事故、基于政府的中期指針賠償額是否足夠。
原告方再次要求使輻射強度恢復至事故前水平的原狀恢復,以及賠償精神損失直至達成目標(每人每月5萬日元),要求的總額在結審階段增至約280億日元。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反駁稱“無法預見海嘯,事故也不可能預防”。東電主張“已支付基于政府指針的賠償”。
2017年10月的一審判決指出:“如果基于政府機構2002年公布的地震相關‘長期評估’,就能預見超過用地高度、最高15.7米的海嘯。中央政府如果同年命令東電采取對策,就能預防事故。”判決勒令中央政府和東電向約2900人支付總額約5億日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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