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歐洲綠色協議》的目標,歐盟委員會2020年3月發布了《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法》(下文簡稱“《分類方法》”)的最終報告與政策建議,對包括發電技術在內的各項經濟活動擬定了技術篩選標準,但其中未包含核能。

《分類方法》技術專家組認為,核能在發電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接近于零,可為氣候目標作出貢獻。雖然有必要從減緩氣候變化的角度考慮核能,但高放射性廢物處置場缺乏長期運營經驗,技術專家組無法就可能對其他環境目標造成重大損害的問題得出明確結論。因此,核能在現階段并沒有被納入歐盟的分類體系。技術專家組建議在核能 “對環境無重大危害”方面開展更廣泛的技術評估。
隨后,歐盟能源總司(DG ENER)、環境總司(DG ENV)、科研與創新總司(DG RTD)、氣候行動總司(DG CLIMA)、歐盟委員會金融服務和資本市場聯盟總理事會(DG FISMA)及歐盟委員會總秘書處達成協議,要求聯合研究中心(JRC)按照技術專家組的建議,根據歐盟法規第2020/852號條例“對環境無重大危害”標準進行核能技術評估。主要結論如下:
對于已部署核設施的國家,必須建立監管框架以監督核設施的安全和環境影響。健全的政府、法律和監管框架,例如,定期的安全審查和嚴格的監測報告,可在核設施壽期內和有關活動期間確保并維持高安全水平。
歐盟及其成員國已根據國際社會關于加強核設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監管體系的要求和建議,制定并建立了一套全面的監管框架,以確保設施安全。作為《核安全公約》和《乏燃料管理安全與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的締約方,歐盟及其成員國承諾在全球范圍內承擔一系列義務,涉及立法、監管框架及監管機構。
對核能全生命周期進行的詳細評估表明,所有非放射性影響和潛在影響均以采礦和研磨階段為主,核電廠運行對溫室氣體減排貢獻最大。
通過對比各種發電形式(如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在不計放射性因素的前提下,核能在大多數情況下與水力發電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相當。
對于核電廠,在選址、設計和運行階段,必須適當解決對水消耗和對水體潛在熱污染的影響。
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潛在輻射影響主要集中三個階段,即鈾礦開采和冶煉(礦石加工)、核電廠運行以及乏燃料后處理階段。
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及安全可靠的處置方式是核技術應用(核能、研究、工業、教育、醫療和其他用途)生命周期中的一個必要環節。當前科學和技術領域已形成一個廣泛的共識:按照目前情況,在深地質構造中處置高放射性、長壽命廢物,被認為是將放射性廢物與生物圈長期隔離的一種適當且安全的手段。
碳捕集和封存(CCS)技術是基于在地質設施中長期處置廢物,這一技術已被列入分類體系,并得到積極評價。專家組認為:高放廢物處置與CCS技術面臨的挑戰類似,同樣應該得到適當的管理。歐盟目前已有一個先進的二氧化碳封存和放射性廢物處置的管理框架。但在實際執行方面,目前沒有對二氧化碳或放射性廢物進行可操作的地質處置。
確保放射性廢物不對公眾和環境造成影響的措施包括:綜合技術解決方案、適當的行政、法律和監管框架。雖然當前意見尚未統一,但人們普遍認為,已有必要采取地質處理技術,并且在公共條件和政治條件允許時加以部署。目前不具備長期運營經驗,技術解決方案仍處于示范和測試階段,正在向執行的第一階段邁進。芬蘭、瑞典和法國正處于執行其國家深地質處置設施的后期階段,預計這些設施將在未來十年內投入運營。
歐盟成員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了核能生命周期活動的放射性影響,包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和處置,以及受輻射的專業群體、公眾和環境的最大允許釋放量和放射性照射量。這些限值是核設施生命周期活動獲準開展的先決條件,需要確定對人類生命和環境不造成重大損害的限值,然后由獨立機構進行監測。
提供所有活動在整個核燃料循環(如鈾礦開采、核燃料制造等)過程中符合環境監管和相關技術標準,采取措施控制并防止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產生有害影響,確保將使用核能的影響降到最低。
本報告的一項重要成果如下:根據技術專家組在其工作中所采用的方法,為核電設施制訂了適當的技術篩選標準。本報告列出的技術篩選標準僅是初步建議,可編制適當的標準,以確保核能應用不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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