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組織檢查組于2021年5月6日至8日對你公司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現場準備情況進行了例行核安全檢查。
現將檢查報告印發給你公司,你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檢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報送我局和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國家核安全局
2021年5月8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筑第一罐混凝土前準備情況核安全檢查報告
檢查單位:國家核安全局
受檢單位: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檢查日期:2021年5月6日至8日
一、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三)《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程序規定》;
(四)《核電廠廠址選擇安全規定》;
(五)《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
(六)《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
(七)國家核安全局批準或認可的文件。
二、檢查內容
(一)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
(二)核島施工組織、施工計劃等施工管理條件準備情況;
(三)設計文件、施工方案等技術條件準備情況;
(四)核島基坑負挖等前期施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
(五)核島澆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現場準備情況。
三、檢查活動
2021年5月6日至8日,國家核安全局組織檢查組對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核島澆筑第一罐混凝土前準備情況進行了核安全檢查(檢查組人員名單見附件1)。檢查組聽取了江蘇核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運單位)關于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工作進展的匯報,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關于7號機組核島FCD準備情況的工作匯報,中核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關于監理體系建設與運行等情況的匯報。
在聽取匯報的基礎上,檢查組對7、8號機組質量保證大綱實施、施工管理條件準備情況、技術條件準備情況、核島基坑負挖等前期施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核島FCD前現場準備情況等方面進行了檢查,對7號機組核島筏基、混凝土攪拌站、土建實驗室和原材料存儲場地等進行了現場查勘,對相關文件記錄進行了抽查,與有關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了對話和訪談。營運單位及相關單位(人員名單見附件2)對檢查給予了積極配合,檢查達到了預期目的。
四、檢查情況
(一)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
營運單位針對7、8號機組工程項目建立了質量保證體系,施工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明確,接口關系清晰,土建施工質量整體受控。
(二)施工組織、施工計劃等施工管理條件準備情況
營運單位已批準發布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核島土建工程施工組織總設計,目前,現場人員配備及施工計劃符合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各項施工準備工作有序推進。
(三)設計文件、施工方案等技術條件準備情況
7號機組核島FCD有關的施工方案已生效發布,施工過程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已準備就緒。設計圖紙和技術規格書滿足核島FCD及后續連續施工的需求。
(四)核島基坑負挖等前期施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
7號機組核島基坑驗槽例行核安全檢查中提出了7項管理要求。其中6項已整改落實,剩余1項與核島FCD無關,正在按計劃落實。
(五)現場準備情況
7號機組核島基坑負挖、邊坡支護完畢。反應堆廠房筏基鋼筋綁扎、埋件安裝、模板支設等工作已基本完成。施工工器具材料及混凝土生產設施設備等已基本準備就緒。
五、檢查結論和改進要求
通過檢查,檢查組認為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建造階段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正常。土建施工組織健全,核島FCD施工方案完備,施工工器具材料及混凝土生產設施設備基本準備就緒。7號機組核島基坑驗槽檢查中提出的有關管理要求得到落實。
結合本次檢查情況,檢查組共提出7項整改要求。檢查組認為,營運單位在完成相應的整改工作后,7號機組核島基礎具備澆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條件。
(一)針對混凝土原材料第三方檢測標準與設計要求不一致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7號機組核島FCD前排查確認混凝土原材料檢測結果滿足設計要求的情況。
(二)針對設計圖紙《反應堆廠房底部基礎板》中基礎板保護層厚度與技術規格書最小厚度要求不符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7號機組核島FCD前與設計方確認基礎板保護層厚度要求,后續進一步明確其他安全相關廠房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技術要求。
(三)針對反應堆廠房筏基施工方案中特殊部位振搗要求不全面、缺少硬化混凝土試塊留置和強度評定相關內容、未考慮大風天氣下應急措施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7號機組核島FCD前完善相關施工方案。
(四)針對三方接口管理程序《核事故應急接口管理》中關于核事故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等要求與《田灣核電站場內核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不一致的問題,營運單位應擔負主體責任,規范三方接口管理程序的編制,在7號機組核島FCD前對三方接口管理程序存在的問題進行排查和必要的修訂,確保程序文件的一致性和適用性。
(五)針對核島筏基部分拉鉤筋未安裝到位、部分扎絲端頭朝向與規范要求不一致、反應堆廠房筏基尚有異物未清除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在7號機組核島FCD前對現場施工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整改,確保滿足核島FCD施工要求。
(六)針對監理單位個別人員授權不規范、個別管理崗位人員未按計劃配備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在7號機組核島FCD前按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并完成上崗前的培訓和授權工作。
(七)針對核島土建工程五級進度計劃超前于其上游編制依據四級進度計劃生效發布的問題,營運單位應深入查找工程進度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并加以改進,在7號機組核島FCD前完成四級進度計劃的生效發布。
對檢查組提出的整改要求,營運單位應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并將改進措施和落實情況按要求和承諾的時間提交國家核安全局和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附件: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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