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報送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B版)的請示》(蘇核發〔2021〕21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位于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宿城街道,屬于擴建工程,規劃建設兩臺VVER-1200型核電機組及配套設施。
該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及2025年遠景目標》。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后,施工期間的環境影響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正常運行和假想事故情況下流出物排放和放射性影響滿足國家標準要求。因此,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階段及今后一個時期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對已運行的六臺機組溫排水的實際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全廠八臺機組溫排水的環境影響。
(二)根據田灣核電站VVER-1000型機組和國內二代改進型機組的流出物排放經驗反饋,下階段完成全廠流出物排放源項的研究和優化。
(三)進一步明確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最終去向和處置方案。
三、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四、我部委托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配合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五、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1年5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5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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