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鈾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審查巴彥烏拉鈾礦床巴潤礦段地浸采鈾工業性試驗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請示》(中鈾發〔2021〕8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為地浸采鈾工業性試驗項目,試驗周期6年,主要建設地浸井場部分,浸出液的水冶處理等生產生活設施均依托于巴彥烏拉地浸采鈾工程的現有設施。
該項目在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滿足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該環境影響報告表。
二、項目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加強施工期的環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計劃,避免在大風天氣下進行開挖作業,施工場地應采取灑水、圍擋等防塵措施,施工剝離的表層土應單獨堆存,用于環境恢復。
(二)切實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各抽注單元的抽液量應超過注液量的0.3%,邊界抽注單元的抽液量至少應超過注液量的0.5%。
(三)嚴格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環境監測,并按規定及時提交環境監測報告。
(四)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加強對管道和閥門的運行維護,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五)若試驗成功,在轉入工業生產前,你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我部審批。若試驗不成功,應繼續采取抽大于注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并開展地下水修復和環境治理。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后,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我部委托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協同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本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五、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表分送我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1年5月2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中核第四研究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5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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