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是IAEA技術合作的主要受援國,也是IAEA理事會35個成員國之一,盡管他仍在《核不擴散條約》之外。
1、監管

巴基斯坦核管理局(PNRA)負責巴基斯坦境內民用電站的許可和監督,并監管所有民用核材料和設施的安全和安保。
關于恰希馬核電站,以及卡拉奇沿海電力項目,PNRA一直保持著與中國國家核安全局密切合作。該委員會成立于2001年,取代了巴基斯坦核管理委員會(PAEC設立)和核安全與輻射防護局。
巴基斯坦是《核安全公約》和兩項關于早期通知和援助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
2、核不擴散

巴基斯坦不是《核不擴散條約》(NPT)的締約國,但其民用電力反應堆和兩個研究反應堆(PARR 1和2)在IAEA的特定項目保障之下。
另外兩座340 MWe反應堆——恰希馬3號和4號——的協議于2011年4月生效。2017年3月,IAEA批準了巴基斯坦對卡拉奇兩個沿海核機組實施國際保障的請求,該協議于5月生效。同時,巴基斯坦拒絕了對其濃縮活動進行國際檢查的要求。
科學與國際安全研究所(ISIS)在2018年5月表示:“與印度不同,巴基斯坦幾乎沒有將其民用和軍用核設施分開,而且總體上對其核計劃保持高度保密。巴基斯坦核計劃的不透明性、其不斷擴大的核武庫,以及其拒絕將其軍用和民用核計劃分開,因此許多國家反對巴基斯坦加入核供應國集團(NSG),以及[反對]任何向其提供額外核動力反應堆或其他燃料循環設施或能力。許多國家認為這種供應違反了NSG的指導方針。“
1972年,在與印度的一場災難性戰爭之后,巴基斯坦的卡胡塔項目(合并項目-706)成功發射了一枚鈾彈。到1979年,該項目部分資金由利比亞提供。1974年5月,印度在巴基斯坦邊境附近引爆了一次核試驗,激發了巴基斯坦研發的努力。1983年,在成功地對武器部件進行了冷試驗后,該項目被解散。1998年5月,巴基斯坦在俾路支省引爆了五枚原子彈。至少有一個顯然是由濃縮鈾制成的,但在哈蘭沙漠進行的查蓋二號試驗使用了新實驗室生產的钚。
據報道,巴基斯坦是日內瓦談判中唯一一個阻止達成《裂變材料禁產條約》(FMCT)的國家。
通過可汗博士的活動,從20世紀90年代末到2003年,一座離心機和核武器設計被秘密提供給利比亞,以幫助那里建立一個武器項目。
他還在20世紀90年代向朝鮮和伊朗轉讓了離心機技術。這是NSG拒絕放松對巴基斯坦的核貿易制裁的主要依據。
自2008年以美國為首的國際社會向印度讓步以來,中國已經深化了與巴方合作。這一點在2013年建造雙機組卡拉奇沿海發電廠的協議,以及CNNC與PAEC簽訂的終身燃料供應合同中最為明顯。
2014年3月,在海牙舉行的第三屆核安全峰會上,巴基斯坦總理表示,巴基斯坦40多年來一直在運行一個安全可靠的核項目,巴基斯坦擁有生產民用核能的專業知識、人力和基礎設施。
他呼吁將巴基斯坦加入所有國際出口管制組織,特別是NSG。他指出,國際條約和論壇將補充巴基斯坦加強核安全的國家行動。
在國內,他說,如今該國的核安全發展出五大體系——由國家指揮機構(NCA)領導的強大指揮和控制系統;綜合情報系統;嚴格的監管制度;全面的出口管制制度;積極開展國際合作。
他說,安全機制包括實物保護、材料控制和核算、邊境控制和放射性應急。
巴基斯坦(以及印度和以色列)最初是國際不擴散制度的“門檻”國家,擁有或能夠迅速組裝的一個或多個核武器。他們在技術層面的核武器能力(至少所有國家都有研究反應堆)以及軍事野心都得到了認可。
1998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軍事能力變得更加公開,他們都沒有加入1970年的《核不擴散條約》(NPT),目前已有186個國家簽署了該條約。這導致它們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核電站或核材料貿易之外,少數受保護設施的安全相關設備除外。
3、印巴沖突

巴基斯坦和印度之間的地區競爭關系緊張而敵對,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兩國之間發生核沖突的風險相當高。
1974年,印度爆炸了一個“和平”的核裝置,1998年5月,印度和巴基斯坦各自在地下爆炸了幾個核裝置。
這加劇了人們對他們之間軍備競賽的擔憂。克什米爾是雙邊關系緊張的主要原因,其主權自1948年以來一直存在爭議。
由于巴基斯坦支持那里的穆斯林叛亂,持續存在低級別的軍事沖突。兩國在20世紀80年代都參與了常規軍備競賽,包括能夠運載核武器的尖端技術和設備。
20世紀90年代,軍備競賽加速。1994年,印度扭轉了四年來國防撥款減少的趨勢,盡管其經濟規模要小得多,但巴基斯坦仍將自己的支出推高。
如果印度愿意,巴基斯坦已經提出解除武裝并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盡管這兩個國家都認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不公平,而印度更愿意采取其他國際安排來限制武器擴散。
巴基斯坦的武器技術基于利用本土鈾生產適用于核武器的高濃縮鈾,它至少有一個小型離心機濃縮廠。
1990年,美國政府切斷了援助,因為無法證明巴基斯坦沒有追求制造核武器的政策,盡管這一政策在2001年末有所放松。1996年,美國凍結了對中國的出口貸款,因為據稱中國向巴基斯坦提供離心濃縮技術。
巴基斯坦從1996年初就明確表示,如果印度進行核試驗,它已經完成了基本的開發工作,并將立即開始組裝自己的核爆炸裝置。
自那以后,巴基斯坦的核武器能力得到了證明,據推測,巴基斯坦擁有足夠的高濃縮鈾,最多可制造40枚核彈頭。
1998年4月,巴基斯坦試射了一枚能夠到達印度南部馬德拉斯的遠程導彈,并以一名12世紀的穆斯林征服者的名字為其命名,從而證明了這一點。
這種發展削弱了印度對巴基斯坦的軍事優勢。自那以后,巴基斯坦一直被曝光向伊朗、利比亞和朝鮮提供敏感的核技術,尤其是離心濃縮設計和設備。
因此,巴基斯坦的防擴散資質與印度形成了鮮明對比。巴基斯坦的安全擔憂源于:印度擁有核武器能力。自1947年分治以來,巴基斯坦一直在研發短程和中程導彈。它在三場戰爭中的兩場被印度打敗,特別是1972年在東孟加拉邦,即現在的孟加拉國。
4、地區核軍備

巴基斯坦和印度在不擴散問題上的公開立場明顯不同。巴基斯坦提出了一系列地區安全建議。
巴基斯坦多次提議在南亞建立無核區,并宣布如果印度愿意,它愿意進行核裁軍并簽署《不擴散條約》。這將涉及解除武裝和加入非武器國家。
印度贊同美國提議召開一個區域性的五次權力會議,考慮南亞不擴散問題,認為區域安全問題的解決方案應該在國際而非地區層面找到,因為印度主要關心中國。
因此,印度拒絕了巴基斯坦的提議。相反,印度在1988年提出的“甘地計劃”提出了對《不擴散條約》的修訂,它認為該條約對五個核武器國家具有固有的歧視性,并提出了徹底核武器裁軍的時間表。
印度支持了早期提出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CTBT)和《禁止生產用于武器目的的高濃縮鈾和钚的國際公約》(簡稱《禁產公約》)的建議。
多年來,美國一直在采取各種舉措,說服印度和巴基斯坦放棄核武器計劃,并接受對其所有核活動的全面國際保障。為此,克林頓政府提議召開一次由九個國家組成的會議,其中包括五個已建立的核武器國家,以及日本、德國、印度和巴基斯坦。
印度拒絕了這一提議和此前的類似提議,并要求邀請伊朗和朝鮮等其他潛在武器國家加入,而且只有在中國平等接受的情況下,地區限制才能被接受。
美國不會接受伊朗和朝鮮的參與,這樣的倡議已經失效。另一種更為近期的方法是圍繞遏制的概念,旨在“限制”用于武器目的的裂變材料的生產。
為此,印度和美國在1993年聯合發起了一項聯合國大會決議,呼吁就“禁產”公約進行談判。
如果印度和巴基斯坦加入這樣一項公約,他們必須同意停止生產用于武器的裂變材料,并接受對其相關核設施(濃縮和后處理)的國際核查。
簡言之,他們的武器計劃將因此受到“限制”。看來,印度準備參加聯合國裁軍談判會議(UNCD)下有關裂變材料禁產條約(FMCT)的談判。然而,盡管禁產條約得到了廣泛的國際支持,但關于禁產條約的正式談判尚未開始。
UNCD只能以協商一致的方式批準決定,自1995年夏天以來,少數國家堅持將禁產條約談判與其他核裁軍問題聯系起來,導致那里的禁產條約進展陷入停滯。
關于2006年與美國達成的協議,印度重申支持禁產條約。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間為減少對抗前景而采取的雙邊建立信任措施有限。
1990年,雙方都批準了一項不攻擊對方核設施的條約。1991年底,雙方互相提供了一份清單,顯示了各自核電站的位置,盡管各方的清單被認為并不完全準確。
1994年初,印度提出了一項“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雙邊協議,并將“不攻擊”條約的范圍擴大到民用和工業目標以及核設施。
自1954年以來,印度一直在推動《全面禁試條約》,1995年,印度放棄了對該條約的支持,1996年,印度試圖阻止該條約。
在1998年的核試驗之后,這個問題被重新提出,巴基斯坦和印度都表示打算簽署《全面禁試條約》。印度的批準可能以五個武器國家同意具體削減核武庫為條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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