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國和一號示范工程1、2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運行階段)的批復,國和一號示范工程1、2號機組位于山東省威海市榮成市寧津街道,是在山東石島灣核電廠址已投運的1臺200MWe高溫氣冷堆核電機組基礎上繼續建設兩臺國和一號壓水堆核電機組。

詳情如下:
關于國和一號示范工程1、2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運行階段)的批復
國核示范電站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審查批復國和一號示范工程1、2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運行階段)的請示》(國家電投示范發〔2022〕49號)和《國核示范關于申請批復國和一號示范工程1、2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運行階段)(2版)的請示》(國家電投示范發〔2024〕6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國和一號示范工程1、2號機組位于山東省威海市榮成市寧津街道,是在山東石島灣核電廠址已投運的1臺200MWe高溫氣冷堆核電機組基礎上繼續建設兩臺國和一號壓水堆核電機組。
《國和一號示范工程1、2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運行階段)》格式和內容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核電廠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格式和內容》(HJ 808-2016)的要求。報告書編制依據充分,采用的評價標準合適,所執行的標準級別明確;放射性源項分析合理;國和一號示范工程1、2號機組正常運行狀態下的輻射影響和事故工況下的放射性后果滿足《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2011)的要求;環境保護設施完備,具備運行后的環境監測和流出物監測能力。
《國和一號示范工程1、2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運行階段)》(2版)可以作為該項目的審批依據。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所列的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二、根據流出物排放的相關標準要求,國和一號示范工程1、2號機組的流出物年排放量如下:氣載流出物中,惰性氣體為2.69×1014Bq、碘為1.62×1010Bq、粒子為2.64×1010Bq、碳-14為9.18×1011Bq、氚為1.08×1013Bq;液態流出物中,氚為9.68×1013Bq、碳-14為1.02×1011Bq、其余核素為2.13×1010Bq。
三、在首次裝料后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嚴格落實流出物年排放總量控制,定期對流出物排放量申請值進行優化。
(二)繼續推動固體廢物最終處置的相關工作,確保本工程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長期安全處置。
四、項目建成后按照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我部委托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配合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4年7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7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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