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度政府已宣布有意修改2010年通過的《核責任法》。
印度法律的一個特點是,如果核事故造成的損害是由于供應商設備故障造成的,運營組織可以代表運營組織向供應商提起追償要求。
自2010年該法通過以來,印度已采取多項措施放寬其條款,但這并未改變整體狀況。美國通用電氣公司放棄了在印度建設核電站的計劃,西屋電氣公司和法國電力公司則選擇放慢談判進程。
印度媒體稱,目前承諾的修改將“激勵”西方反應堆技術供應商,并最終讓他們進入印度核市場,而目前印度唯一可用的外國項目是俄羅斯建造庫丹庫拉姆核電站的項目。
雖然目前尚無關于通用電氣可能回歸的信息,但就西屋電氣和法國電力而言,這種影響確實是有可能的。這兩家公司在印度均設有工廠,而法國公司則有望在印度同時建造六套 EPR 反應堆,這比全世界建造的此類反應堆的總數還多。
這些修正案也許能吸引印度私人資本,他們有興趣利用自己的能力建設新的印度核電站。
印度當局對待核損害賠償問題態度的改變,很大程度上是被迫的。政府已設定目標,到 2047 年將印度核電裝機容量增至 100 GWe,而目前凈裝機容量還不到 7 GWe!
印度顯然無法獨自實現核能發展如此巨大的飛躍。該國有一個700 MWe重水項目,但這些反應堆的建設進展太慢。因此,如果不讓國外供應商參與進來,就不可能實現既定目標。
印度媒體(尤其是《印度教徒報》)正在詢問:“修正案中究竟會寫些什么?印度關于核損害的立法是否會與國際標準接軌,還是會保留令供應商不悅的條款?”
印度總理納倫德拉·莫迪于 2 月 10 日開始訪問巴黎和華盛頓期間顯然提出了修改問題。
據悉,印度和法國已在巴黎簽署協議,建立小型模塊化和先進反應堆領域的伙伴關系。但目前大功率核電站方向還未傳出任何進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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