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聚變研究進入快速發展期,建成若干座聚變實驗裝置,個別裝置計劃開展氘氚實驗、氫硼聚變等研究,聚變能應用的工程化研究也穩步推進?!吨腥A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已于2025年9月12日頒布,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聚變”首次入法,第三十九條首次以法律條文形式規定了聚變裝置的監管制度和管理要求。為落實部領導前瞻性工作部署,輻射源安全監管司于2024年研究更新聚變裝置監管政策,逐步建立與當前聚變裝置安全特性相匹配的監管法規標準體系。
一、聚變裝置安全監管進展
(一)明確聚變裝置分級分類監管要求
一是研究聚變裝置分級分類管理要求。早在2016年,我部針對當時僅開展等離子體物理實驗研究的小型托卡馬克裝置,印發了關于磁約束聚變實驗裝置的管理文件,明確了相應的管理要求和“一事一議”的監管方式。2024年,按照“前瞻性、科學性、一致性、國際性”原則,我部組織對國際監管政策進行跟蹤研究,赴國內部分研究院所和初創公司調研座談,研判氘氚聚變實驗、氫硼聚變等各種技術路線的安全特性,確定未來裝置的類別,形成《聚變裝置分級分類監管要求》,9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二是明確聚變裝置輻射安全管理規范。基于《聚變裝置分級分類監管要求》,2025年4月印發《關于聚變裝置輻射安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不套用目前對裂變堆的監管要求,建立適應聚變裝置特性的監管框架;基于不同類型聚變裝置的輻射安全風險,對聚變裝置進行分類管理,減少監管的不確定性;明確由我部負責聚變裝置環評審批和許可頒發。在4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輻射源安全監管司主要負責同志介紹了對聚變裝置最新的管理要求及后續計劃,表示要以科學嚴密的制度筑牢聚變事業安全發展的根基。
(二)推進聚變安全與發展并行
一是積極推進聚變監管入法。派員參加原子能法(草案)相關座談,推動將“國家建立符合受控熱核聚變特點、促進核聚變應用的監督管理制度,對聚變燃料、聚變裝置(設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等相關條款納入法律。
二是推動聚變安全與發展良性互動。著眼高水平核安全、核事業高質量發展,將聚變環境和輻射風險管控技術研發需求等融入聚變能創新發展相關方案,并建議將聚變安全技術研發納入核安全科技研發專項。
(三)完善聚變裝置安全監管法規標準體系
一是擬訂聚變裝置領域法規標準體系建設方案?;谖覈司圩冄b置研發進展、發展前景及現行核與輻射安全法規標準體系,參考美、法、俄等國外聚變裝置監管框架和法規標準體系,聚焦聚變裝置各階段監管需求,形成聚變裝置領域法規標準體系建設方案征求意見稿。
二是規范聚變裝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為統一聚變裝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原則、方法、技術要求、格式和內容,保證聚變裝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磁約束聚變裝置》(征求意見稿),9月15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三是深入研究聚變裝置安全分析要點。針對磁約束氘氚反應這一聚變主流技術路線,邀請業界著名專家專題研討涉氚環境和安全問題,初步明確氘氚聚變實驗裝置涉氚部分監管方案。目前,擬將氘氚聚變實驗裝置的安全分析分為初步安全分析、最終安全分析兩個階段。初步安全分析針對建設階段,與環境影響評價接續辦理;最終安全分析針對運行階段,用于建設完成后的許可申請。已組織編制兩個階段安全分析的格式與內容初稿。
四是接軌國際完善我國聚變安全監管體系。持續跟蹤研究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聚變安全評估和監管國際經驗等技術文件,密切關注有關國家監管現狀及監管動向等。與俄羅斯核監督部門開展聚變安全評估技術交流。選派專家參加IAEA聚變設施的安全與管理技術文件咨詢,應邀派員參加促進聚變設施進一步發展和未來部署的設計安全、安全評定和監管活動技術會議并介紹我國聚變監管法規要求。借鑒IAEA技術報告,研究編制我國的核安全法規技術文件。
二、聚變監管后續工作
深入貫徹落實《原子能法》“鼓勵和支持受控熱核聚變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要求,基于聚變裝置的安全特性,持續創新與完善聚變領域專項法規標準體系。
一是完善針對現有聚變裝置(第一階段的等離子體物理實驗裝置、第二階段的氘氚聚變實驗裝置)的專屬監管框架,確定科學合理的許可流程,深入探索并建立聚變裝置從設計規劃、建造實施、運營維護到退役處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規范。
二是伴隨聚變能應用裝置(實驗堆、示范堆等)設計進程,基于可預測的安全風險,研究出臺聚變能應用裝置(聚變裝置第三階段)的環境和安全要求。
三是前瞻性探索促進聚變能商業化的監管政策,以高水平核安全為聚變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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