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核安全局針對無錫市法蘭鍛造有限公司提交的《關于申請辦理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變更的請示》[XL(2025)-10]正式作出批復,批準了該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許可活動范圍的變更申請。

據悉,此次審查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展開。國家核安全局在對無錫市法蘭鍛造有限公司的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后認定,該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領域,完全滿足《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各項條件。
基于此,國家核安全局批準將無錫市法蘭鍛造有限公司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24)11號]許可活動范圍變更為附件所列范圍,許可證其余內容保持不變。
國家核安全局在批復中明確要求,無錫市法蘭鍛造有限公司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活動,切實保障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制造質量,為核安全事業筑牢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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