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歐盟專家組2021年7月2日發布應歐盟委員會要求編寫的報告,內容涉及是否應將核能納入《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法》(下文簡稱分類法)補充授權法案。


背景
為實現《歐洲綠色協議》目標,即通過向清潔能源和循環經濟轉型以阻止氣候變化,進而提高資源利用率,恢復生物多樣性,使歐洲到2050年成為全球首個碳中和大陸,歐盟未來需要奉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將投資轉向環境可持續的經濟活動。為實現這一目標,需要相關各方就哪些經濟活動具有環境可持續性達成共識。因此,歐盟2018年7月組建可持續金融技術專家組(下文簡稱技術專家組),幫助制定分類方案,研究哪些經濟活動在環境方面是可持續的。
技術專家組分別于2019年6月和2020年3月發布分類方案首份技術報告和最終版報告及技術附件,要求相關經濟活動應有助于實現六大環境目標,并為67項經濟活動提議了技術篩選標準。六大環境目標包括氣候變化減緩、氣候變化適應、海洋與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向循環經濟轉型、污染防控以及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保護與恢復。報告指出,被納入分類方案的經濟活動必須滿足下述四項標準:一是實質性促進一個或多個環境目標的實現;二是不會對任何其他環境目標造成重大損害;三是遵守最低社會保障要求(即遵守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工公約);四是符合技術篩選標準要求。
《分類法》于2020年6月22日發布,并于同年7月12日正式生效,在為分類方案的實施建立框架的同時,作出三項重要規定:第一,在對環境金融產品或企業債券實施監管時,應在成員國和歐盟層面適用分類方案;第二,“金融市場參與者”應發布聲明,表示將根據分類方案的要求進行金融產品投資;第三,大型公共利益實體在其財務報表的非財務部分應涵蓋有關其活動如何與分類方案保持一致的信息
歐盟2020年啟動了是否應該將核能納入《分類法》的研究。作為這項研究的第一步,歐盟聯合研究中心在完成相關研究后于2021年3月發布一份報告,介紹了根據“對環境無重大傷害”標準對核電的綜合評價結果。此次評價考慮了核電在整個生命周期的所有現有和潛在環境影響,并重點考慮了核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的管理。評價獲得的結論之一是:在人類健康和環境影響方面,沒有可信證據證明,核電對于人類健康或環境的危害高于現有分類方案中已被列入支持氣候變化目標的其他發電技術;在非放射性影響方面,核能的影響與水電和可再生能源大致相當。
歐盟委員會2021年4月宣布準備將核能納入《分類法》補充授權法案,但最終決定將在根據《分類法》實施的專門評審程序完成后作出。這一程序基于聯合研究中心報告提出的建議,由兩個專家組實施評審:一個是根據《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Euratom Treaty)第31條規定組建的專家組(下文簡稱第31條專家組);另一個是健康、環境和新興風險科學委員會(下文簡稱科委會專家組)。兩個專家組于7月2日發布評價報告。
兩份報告的結論
第31條專家組報告在總體上確認了聯合研究中心報告中關于保護人類免受輻射照射、深層地質處置庫是乏燃料管理方案、核能遵守歐盟各種監管框架等評價結果。
科委會專家組報告總體上確認了聯合研究中心報告的結論,但同時指出,“報告中的若干評價結果不完整,需要進一步補充證據。”科委會專家組表示,聯合研究中心報告關于非放射性影響的評價結果和建議“總體上是全面的”,但其中幾項評價結果不完整,需要進一步補充證據。
對于核能是否滿足“對環境無重大傷害”標準,聯合研究中心報告許多時候采用的表述方式是,核能造成的傷害比至少一種已被納入《分類法》的發電技術要小。科委會專家組認為,這種比較方式不足以證明核能可以滿足“對環境無重大傷害”標準要求。科委會專家組廣泛認可聯合研究中心的一個觀點,即核電廠運營活動不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不可避免的傷害,只要相關的工業活動獲得滿足適用的技術篩選標準。但是,僅依賴現有監管框架不足以緩解核能的所有負面影響,例如在歐洲之外的其他地區開展的采礦和水冶工作 。
歐盟委員會表示,將根據上述三份報告作出是否將核能納入《分類法》的決定。
(中核戰略規劃研究總院 伍浩松 張 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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